一、交易要求: 1、本次轉讓采取動態報價方式確定受讓方(最高報價者即為受讓方)。 2、受讓方應當自成交之日起3日內一次性付清交易價款(按公告要求匯入指定賬戶)。 3、如受讓方未在規定時間內簽署上述成交確認文件(《成交確認書》等),自競價結束之日起逾期15天的,轉讓方有權單方終止本次交易,重新掛牌。 4、違約責任:買受人逾期未付款將視為違約,其所交競買保證金作為違約金由委托人、拍賣人收取,并按《拍賣法》第39條追究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拍賣標的的價款,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由拍賣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將拍賣標的再行拍賣。拍賣標的再行拍賣的,原買受人應當支付第一次拍賣中本人及委托人應當支付的傭金。再行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 二、標的資產交接要求: 1、標的按現狀轉讓,具體數量、品種規格、砂質(粒徑等)、含泥量等均以實際為準,拍賣公司與委托人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2、拍賣成交后,委托方開具成交款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金13%)。 3、買受方需在交清所有款項后20日內清場完畢,遇不可抗力情況可適當延期。在清場運輸過程中所涉及的所有稅、費及安全保管(被盜、受損等)責任事故等均由買受人承擔。 4、拍賣成交后,該標的物在移交之日前的所有糾紛和由經濟糾紛所帶來的法律責任由委托方負責。 5、其它情況詳見《益陽市宏發路橋建設有限公司南縣分公司擬資產處置涉及的南縣南洲鎮水機站南側礫石和南縣原造紙廠礫石市場價值資產評估報告》(編號:湘亞評報字(2023)第 146 號)。 |